公文写作细则的(推荐7篇)-凯发旗舰厅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文写作细则的,本文共7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公文写作细则的
一、细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
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有了《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
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3.补充性
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满五千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之后,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4.详细性
细则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详细,这一点在文种名称中已经显现出来了,以上例文也可证明这一点。
二、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
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发布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
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
附则是细则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提出执行要求。
2.条款式写法
这种写法不分章,直接列条,适用于内容较简单、篇幅较短的细则。根据、目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内容,写入前几条;解释、补充和规定,写在中间,条款最多;执行要求写在最后。
【范文】
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国务院第274号令发布,载《中华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第1号
篇2:公文写作与处理细则
第四章 公文的行文规范
第一节 公文的行文关系
公文行文规范的内容包括:行文关系、行文方向与方式以及行文规则三个方面。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行文关系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所确定的机关之间的文件授受关系。
1).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
1.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服从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关系的准则。
2.党的各级组织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下级服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各级组织行文关系的基本准则。
2).机关之间行文关系的划分
从党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分析,党政机关之间的各种行文关系大体上分为四类:
1.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3.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不相隶属关系。
4.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第二节 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1)下行文: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报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的一种行文。
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下行文。是指采取逐级下达或者只对直属下级机关下达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下行文。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下达几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直达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下行文。是指党政领导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行文方式。
2).上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文。
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直接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属上级机关或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越级上行文。是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各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的一种行文方式。
3).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
第三节 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或准则。
1.注意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
2.大力精减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
3.在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
4.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先协商一致或经上级裁决,然后向下行文
5.行文必须正确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6.主送机关与公文名称要相互呼应
7.关于联合行文问题(必须是同级)
8.关于“请示”的行文问题(一文一事)
9.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下行文问题
(自己职权范围内和授权范围)
10.在报刊上发布的法规性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第五章 机关法定公文的写作(上)
第一节 命令(令)
1).命令(令)概述
1.命令:简称令,是领导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指挥性公文。
2.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办法》)
3.哪些领导机关有权发布命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二.国务院。三.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命(令)的特点
1.权威性。(一主体、二内容)
2.指挥性。 3.强制性。
3).命令(令)的类型
1.公布令。也可称发布令或颁布令,适用于国家公
布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行政令。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而发布的命令。
3.嘉奖令。是领导机关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集体而发布的命令。
4).命令(令)的写作
1.必须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发布命令。
2.要注意各类型命令写作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命令的内容单一、一文一事,篇幅较短。
命令结构:由标题、编号、正文、签署四部分组成。
编号方法:一种是单独编号(央政府和国家首脑);
另一种不是单独编号(地方政府)
a.公布令写法:说明公布什么法规,什么机关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b.行政令写法:正文一般由命令原由、命令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c.嘉奖令写法:正文一般由先进事迹、嘉奖内容、号召三部分组成。
3.语言要准确、凝炼、庄重、有力。
第二节 议案
1).议案概述
1.议案:是有议案提出权的机构或人民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建议性公文。
2.适用范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及人民代表。
2).议案的特点:
1.行文关系及办理程序的法定性。
2.行文内容的单一性和可行性。
3).议案的类型
根据提出者身份的不同,议案可分为两大类:
1.由职能机构提出的方案。
2.由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
职能机构:主要指国家权力机构的办事或执行机构。如政府、检察院、法院、各专门委员会等。
4).议案的写作:
1.提出的问题重要且已具备解决的条件。
2.要注意提出的权限和时限。
3.要注意行文格式和办理程序。
标题:由提议案人、议案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
正文:要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及具体内容。
议案的签署:提案人可以是机关,也可以是机关首脑。
议案审议表格:一般包括编号、案由、提议案人、议案内容、审议结果等部分。
第三节 决定 决议
(1).决定
1).决定: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
2).适用:对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
3).决定的特点:
1.性质重要性 2.政策性强 3.有约束力
4).决定的类型:
1.指挥型 2.个案型 3.知照型
5).决定的写作:
1.标题:由决定机构、决定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
(标题下用括号标出决定的日期及由什么会议通过)
2.正文写法:
a.指挥型:一般由决定理由、决定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b.个案型:一般由个案事实分析(即决定理由)、决定事项、期望要求三部分组成。
c.知照型:只要把需要“广而告知”的决定事项一一列出即可。
3.决定的文字要求准确、鲜明、简洁。
(2 )决议
1).决议:是经过领导机构主持如开的会议通过的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部署的指导性文件。
2).适用: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3).决议的特点:
1.表达群体意志。 2.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4).决议的类型:
1.决策部署型 。 2.结果公布型。
5)决议与决定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下行的指挥性公文,在内容上方面接近,侧重于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在文字表达方面,风格也一致,都要求准确、鲜明、简洁。
不同点:1.形成的程序不完全一样。(决议必须由会议通过,而决定可以由会议作出,也可以由领导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
2.内容的范围不尽相同。(决议多半针对全局性问题作出决策;决定既可解决全局性问题,也用以解决具体问题。)
3.发布形式略有不同。决议以会议名称发布;决定也可以会议名称发布,但多半以机关名称发布。)
第四节 指示 意见
(1)指示
1).指示: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工作的公文。 2)指示的特点:1.针对性 2.原则性
3).指示的类型:
按照指示内容涉及的范围,可分:
1.涉及全局问题,带普遍性的指示。
2.涉及局部问题,带特殊性的指示。
4).指示的写作:
1.标题 :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2.正文:一般由指示根据、指示事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指示根据:包括理论根据、政策根据、现实根据等。
(2)意见
1).意见:是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性质的文件。
2).意见的类型:
1.直接指导型。2.批转执行型。
3).意见的写作:
注意内的政策性、原则性,对下级的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达条理要清晰。
1.标题:一般也是发文单位加事由加文种。但如经上级机构批转或转发,则上级多半用“通知”的形式下达,而将“意见”全文附在后面。
2.正文:一般根据意见的多少,分部分或分条分点阐述,其第一部分或第一点,多半是提出意见的现实依据。后面部分则是对工作的具体要求及实施的细则、步骤、方法等。意见的内容,要原则而不空洞,具体而不琐细,要让下级知道怎么做,但又不致束缚下级的创造性。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五)开展婚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动婚俗改革;
(六)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方便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得少于3日。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木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木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管理区(含村委会,下同)、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区出具;
管理区、居委会(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乡、镇、街道以外使用的,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三)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五)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取到所在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当地县或市级人民武装部给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双方在我省有临时户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分别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临时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供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出具的结婚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予受理,但须提供法院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须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应分别在当事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上盖上朱红“已婚”字章。
第十九条 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高,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须进行审查和调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宣布结(离)婚无效,收回有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所在单位须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为婚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该证明,并建议出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分居,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拨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罚没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证书。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0日由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4:公文写作
精准扶贫督查情况通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由区四家班子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督考局、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五个督查小组,于6月21-23日对全区20个乡(镇)开展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通过现场应知应会测试、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进村入户核查、产业项目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各乡(镇)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果反映,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能重视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有创新有亮点,精准帮扶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均成立领导机构,制定精准脱贫工作方案,特别是今年预脱贫摘帽的“15 5”的贫困村均制定有的脱贫计划或工作方案。根据“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结合兴宾区实际,按照“321”的要求,即处级干部至少结对联系3户贫困户,科级干部至少结对联系2户贫困户,一般干部和村委干部至少结对联系1户贫困户。明确工作职责,上下联动,组织机关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进村入户,集中精力抓好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
(二)精准帮扶工作有序推进。一是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均已到位,大部分第一书记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挂点的贫困村屯情况都基本掌握,较熟悉实情。在入户调查过程中,群众知晓率较高,日常工作表现出色得到群众普遍认可的有:高安乡高连村第一书记、凤凰镇武宜村第一书记、三里村第一书记;正龙乡屯口村第一书记、蒙村镇洪江村第一书记、南泗乡下莫村第一书记、石陵镇上球村第一书记、桥巩镇毛塘村第一书记、良江镇松柏村第一书记和权村第一书记等。二是各乡(镇)作战图大都能够按照要求制作,从基础设施建设到产业发展、贫困人口分布标识清楚,没有漏项、漏村、漏户、漏人等现象。做得较好的有七洞乡、石陵镇、高安乡、陶邓乡等四个乡(镇)。三是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质量好。录入系统户表、村表、屯表、移民搬迁等数据准确、完整,采集的信息和录入信息高度一致,准确率高,如城厢镇、石牙乡。四是工作务实有创新。为更好推进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各乡(镇)在严格遵守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的程序基础上,群策群力,在一些环节上也进行工作创新,以点带面,取得良好成效。凤凰镇政府积极与银行洽谈,为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做好准备,鼓励武宜村贫困户利用山地优势,种植林木,勤劳致富;高安乡依滩村鼓励农户自主开办小型养殖场,并初见成效;桥巩镇毛塘村的帮扶单位即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广西育茂农业有限公司洽谈合作,免费赠送贫困户每户1—4头小乳猪,年底前由育茂农业公司以每头2500元的价格向贫困户回收,积极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七洞乡产业扶贫(种桑养蚕),初具规模,已给贫困户带来实际收入,发展前景较好。
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是部分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对扶贫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工作主动性,工作的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二是在测试应知应会过程中,仍有部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扶贫助理及工作人员、第一书记和村委干部对贫困户脱贫标准的“八有一超”、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十一有一低”的要求和内容都不清楚,答题效果不理想;三是部分乡(镇)扶贫专职人员配备不足或业务不熟悉,使精准扶贫工作进度缓慢。
(二)对结对帮扶干部满意度测评效果不理想。多数乡(镇)部分群众对脱贫的标准和帮扶的相关政策知晓率低,对帮扶的单位和干部不熟悉,不满意,给今后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材料归档不够完善。在前期的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的信息采集表中,一乡(镇)仍存在诸多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数据不一致,不按照督查文件中的档案目录整理归档,没有把档案材料分类装订成册。
(四)作战图制作不规范,内容有错漏。大部分乡(镇)在制作作战图时,没有按照要求制作,形式不规范,内容不统一,规格参差不齐。战图上的数据、文字不够准确,帮扶需求、帮扶措施逻辑不符,如帮扶需求写低保,帮扶措施又填产业扶贫,“八有一超”攻坚项目没有及时跟踪、及时更新,造成脱贫计划和攻坚情况不明。
(五)帮扶联系卡问题多。各乡(镇)帮扶联系卡制作模式不统一,所写内容有差错。同时仍有一些贫困村帮扶联系卡没有上墙。
(六)“雨露计划”宣传有待加强。大部分乡(镇)、村“雨露计划”宣传不到位,未能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七)部分第一书记履职能力不强。有的驻村第一书记对自己的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态度不够端正,怨言多,积极性不够,没有紧迫感,未能积极与所挂点贫困村的贫困户之间进行交流,为贫困户谋划脱贫的主动性不够,群众对第一书记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很低。甚至个别乡(镇)的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没有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乡(镇)必须以本次专项督查为契机,逐一对照贫困户贫困村精准扶贫工作整改清单,举一反三,加快落实整改,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坚决打赢我区“十三五”脱贫攻坚的开局之战。
(一)整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政策宣传要到村、到屯、到人,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工作的知晓率,便于群众监督。
2.加强领导,靠前指挥。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过问,做好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人员具体做,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层层负责制,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的督导力度,督促及时查漏补缺,进一步搞准精准扶贫工作,确保贫困对象准确无误、脱贫任务完成情况真实可靠,加快工作步伐。
4.强化考核,严格奖惩。把脱贫攻坚的实绩,作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帮扶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予以问责,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整改时限。此次整改必须于207月15日前完成,并撰写整改落实情况汇报(乡、村级作战图拍照片上传至区指挥部办公室邮箱),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兴宾区精准扶贫指挥部322办公室。汇报材料电子版发到区精指办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com。
篇5:公文写作
关于对同志的嘉奖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______,________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他的带领下,公司主打产品药用基橡胶瓶塞成功销往____集团、____集团、____制药、____制药等全国各大药厂,并外销出口欧盟、东南亚地区。______5年3月,该公司成功实现“新三板”上市,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做出了先进表率。为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决定对______同志予以通令嘉奖。
希望______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____市人民政府
篇6:公文写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世纪坛地区燃放焰火的公告
12 月31 日晚,喜迎奥运祝福北京——迎接20____ 年奥运年主题活动将在世纪坛举行。依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____ 年12 月31 日晚喜迎奥运祝福北京——迎接20____ 年奥运年主题活动期间,将在世纪坛地区燃放焰火,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____年__月__日
篇7:公文写作格式及
公文写作格式
一、正文排版(针对文件内容)
文件标题:小标宋字体,2号,居中显示;
文件抬头(报送机关):仿宋,3号,顶格。
正文内容:仿宋字体,3号。(先设置此项)
段落标题:仿宋,3号,黑体。
结构层次序号:一般用“一、(一)、1、(1)”标注。
第一层用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第四层用仿宋体。
段落设置:首行缩进2格;行距:29磅。
如果已建好公文模版,从其他文件中复制文字内容到当前位置时,一定不要普通粘贴,要选择性粘贴。才能保持当前的公文版式。
二、基础设置(一次设置,保存为模版文件,即可长期使用)
(一)页面设置(菜单):
1、设置页边距(在页边距标签):
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2、设置页脚位置(在版式标签):
“页脚”距边界设置为2.6厘米。
3、设置正文的字体字号(在文档网格标签,最下方中部):
“字体设置”按钮:仿宋,3号。
4、设置每页行数及每行字数(在文档网格标签):
选中“指定行和字符网格”,
“每页”设置成“22”行;“每行”设置成“28”个字符。
(二)插入页码:
word菜单—插入—页码:页码字号设置成“4号”,宋体。
公文写作原则
1. 内容上“三查三改”:
查立意:看是否明确、完整、突出,改观点错误、浮泛空洞、文不切题、含混冗杂、不合逻辑之处。
查措施政策:看措施、规定、办法、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切实可行;改矛盾抵触之处及不求实效的官话、套话、大话、空话和不力之处。
查材料:看是否具体、真实、典型,改一般化、概念化和不实之处。
2. 文字上“三查三改”:
查 篇章:看是否明确、紧凑、合理,改杂乱无章、上下脱节、主次详略不当等。
查行文:看是否精炼、合乎语法和逻辑,改用词不当、啰嗦累赘、逻辑错误之处。
查文字:看是否规范,改错别字、生造词语、滥用简称、标点错误和文面款式毛病。
3. 体式上“五查五改”:
查文种、标题、主抄送单位、附件、附加标记有否问题,如有即行订正。
办文必须迅速及时,不失时效。公文一般有一定的时效,特别是有明显时间要求的公文,如果超过时限,就会耽误工作,造成损失。因此,为了做到公文处理及时、迅速,必须健全制度,简化手续,增强时间观念,以保证公文尽快处理。
公文的保密也要符合要求,必须严格地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拟稿过程、印刷过程、处理过程,不管是什么人泄密,都是失职渎职,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公文写作范文
意见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大。有些意见直接由上级指挥机关提出,指导下级机关执行或参照执行。有些意见则是由某一级机关的职能部门提出,报本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转发给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或参照执行。根据事项内容,意见的篇幅可长可短。
参考例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三)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四)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二、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六)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
(七)积极促进汽车消费。……
三、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
(八)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
(九)切实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
四、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十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十二)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
五、发展新型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
(十四)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
(十五)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使用。……
(十六)大力发展信用销售。……
六、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十七)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改善交易环境。……
(十九)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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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写作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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